2.1 一般规定


2.1.1 城市开敞空间、建筑场地、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。
2.1.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、垃圾桶、座椅、灯柱、隔离墩、地灯和地面布线(线槽)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。固定在无障碍通道、轮椅坡道、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,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.00m时,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600mm,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。
2.1.3 无障碍通行流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,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线。
2.1.4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、平整、防滑、不积水。

条文说明

2.1.1 本条为保障无障碍通行的原则性要求。本条中的城市开敞空间包括:城市道路、公共绿地、城市广场等建筑红线以外的城市室外环境。无障碍通行流线以无障碍通行设施构成,以方便各类有需要的人群通行为主要目的。
    无障碍通道、轮椅坡道、无障碍出入口、无障碍电梯、升降平台、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、无障碍小汽(客)车上客和落客区、缘石坡道、盲道是专门性的无障碍通行设施,以服务行动障碍者为主,同时兼顾各类有需要的人群。
    门、楼梯、台阶和扶手是通用性的设施,本规范对其提出了侧重于无障碍方面的要求,仍需满足其他方面要求才能保证其安全性和适用性。本规范中的“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”可方便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;通过采取一些措施,楼梯和台阶可方便除乘轮椅者之外的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使用;扶手对于各类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都很重要。
   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有高差处需用轮椅坡道、缘石坡道、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处理,楼梯和台阶不是能够方便所有行动障碍者通行的设施。
    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,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。
2.1.2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。本条中的“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”指的是行动障碍者借助轮椅、拐杖等辅具,不需要别人帮助的通行。标识物、垃圾桶、座椅、灯柱、隔离墩等设施的设置应保证足够的无障碍通行净宽,同时避免通行中的磕碰、刮划等危险。地灯和地面布线(线槽)等地面的凸起物会影响轮椅和童车的通行。固定在无障碍通道、轮椅坡道、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包括标牌、电话、灭火器等可能对视觉障碍者造成危害的物体,如果这些物体底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600mm,视觉障碍者可以用手杖感触到这些物体。在设计时将物体放在凹进的空间里也可以避免伤害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,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。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条文中的距地面高度均指距地面完成面的高度。
2.1.3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。一般情况下无障碍通行流线应尽量避开地形险要的地段。在有观赏游览需求的山地、水面、下沉广场等容易发生跌落、倾覆、侧翻事故的地段,应设置护栏、挡台等形式的安全防护设施,必要时同时设置可以起到提示作用的警示线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。
2.1.4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,综合了现行标准条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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